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定义明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执行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等所作的裁定。
情节严重:详细列举了10种情形,如恶意无偿处分财产、伪造证据、拒绝报告财产等,均视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聚众冲击执行现场、暴力攻击执行人员等,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执行能力:在认定执行能力时,将扣除负有执行义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共犯处理:案外人协助“老赖”隐藏、转移财产等,将以共犯论处。
从重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判决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执行财产:违法处置的财产将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处理。
自诉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条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将立案审理。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
管辖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解释亮点:
!细化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便于司法实践。
!加强了对“老赖”及其协助者的打击力度。
!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解释即将施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判决,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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