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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遵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并考虑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

一. ‌一般管辖原则‌

‌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诉讼通常由被告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已在B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那么婚姻诉讼应由B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特殊管辖情形‌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如果被告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此类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可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华侨离婚案件等,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则涉及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特殊情况下可能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总结‌:婚姻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综合考虑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